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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漫谈“戒”字在佛门中的运用 [阿莲]
     
    [ 作者: 阿莲   来自:《觉群》   已阅:3174   时间:2017-8-29   录入:yangsihan

     
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7年8月29日 佛学研究网

        佛学研究网讯 戒,佛门术语,梵语音译为“尸罗”,意译为清凉、禁、止得、性善、戒。防非止恶之义。《大乘义章》卷一云:“言尸罗者,此名清凉,亦名为戒。三业炎火,焚烧行人。事等如烧,戒能防息,故名清凉。清凉之名,正翻彼也。以能防禁,故名为戒。”也就是说,戒有防止身口意三业远离过失,止恶行善的功能,可以纠正个人的行为,调伏不良的习性等,使之合于清净的道德标准,心无热恼而得清凉。《大智度论》卷十云:“尸罗(秦言性善),好行善道,不自放逸,是名尸罗。或受戒行善,或不受戒行善,皆名尸罗。尸罗者,略说身口律仪,有八种:不恼害、不劫盗、不邪淫、不妄语、不两舌、不恶口、不绮语、不饮酒及净命,是名戒相。”
      
      戒,既是佛教对于弟子的身心行为等制定的规定和制约,也是修习、实践佛道的基础。戒有五戒、八戒、十戒、六法戒、具足戒、声闻戒、菩萨戒、四十八轻戒等多种。由于大小乘的不同,其戒也有所不同。另外对出家的僧人和在家的居士也有所区别。尽管如此,五戒(不杀生、不偷盗、不邪淫、不妄语、不饮酒)仍为佛门的根本戒,是所有修学佛道者都应当遵守的。
      
      “戒”字在佛门中演化出诸多的应用,如戒与律并称“戒律”,指佛教的戒规戒条;戒与定、慧一起称为“戒定慧三学;;领受佛陀的戒法称为“受戒”;奉行持守戒法称为“持戒”:毁犯戒法称为“破戒”:将“戒律”喻以明珠般珍贵称为“戒珠”等。下面对其应用略作释解。
      
      一、戒律
      
      戒律,即佛教用以保持僧团清净、和谐的道德性、法律性的规约。戒律是戒与律的并称,通指佛教的戒规戒条。二者通常会被混为一谈,但实际上二还是有所区别的。戒,原系佛陀住世时,举外道所作主非行来教诫佛弟子,系主动地以自发之心来自觉遵守的一切规约,属于精神的、自律的:律,有制伏灭除众过恶之意,指为维持僧团秩序而规定的种种规律条项及违犯规律之罚则。即是佛陀在实际的修道生活中,根据具体弟子所犯的恶行,进行教诫,令其不可再犯,如再犯,则给予一定的处罚,即应出家众而随犯随制,是被动地随缘制戒。属于形式的,他律的。戒与律,平行共存,共同维护佛教僧团的秩序。
      
      戒的范围较窄,律则包含一切律仪,所以律又称为律藏,或调伏藏、毗尼藏。
      
      二、戒四别
      
      即戒律的四个区别,分别是:戒法、戒体、戒行、戒相。又作“戒四科”、“戒四门”。
      
      戒体即产生戒律作用的本体。受戒后,佛子身上会产生戒体,即对于戒法的信念与受持奉行戒法的意志,具有防非止恶的作用。戒体虽由作礼乞戒等作用而生起,但发得之后,即不假造作,恒常相续,故称无作;其外相不显着,故称无表。
      
      戒行即持戒之行为,受戒者遵循戒律法则,从事实践修行。佛教弟子,在受持佛陀所制之戒法后,能随顺戒体,于身、口、意三业而不违法,称为戒行。《瑜伽师地论》卷七十中云:戒行清净者,谓能圆满所有学处。
      
      戒相即修持戒行表现之相状差别。如持五戒、十戒,乃至二百五十戒,每一戒中各有差别,按其持犯之轻重,各有不同之相状。一般指切切实实遵守戒律之相状。
      
      三、传戒
      
      即佛教中具有一定资格的僧人、将戒法授予佛教弟子使之遵守的仪式。又作“放戒”、“开戒”。是佛教中非常重要的佛事活动。广义上说,凡佛教法师向信徒传授戒律、规矩的仪式,都可以叫授戒:狭义上说,传戒则是指传授三坛大戒的传戒法会。
      
      戒法是佛教用来制约僧众身心活动的戒规戒条和戒学理论。佛门中,传授戒法的一方,称之为“授戒”,接受戒法且能够受持奉行的,称之为“胜士”。
      
      早期佛教传入中国时,并无传戒仪式。到曹魏嘉平二年(250)始有昙摩迦罗于白马寺译出僧祇律戒本,此为我国依律传戒之始。曹魏正元年间(254—255),安息国沙门昙谛译出昙无德羯磨,传戒始具备羯磨仪式。东晋道安始提倡严肃戒律,制定布萨、悔过等僧尼轨范。
      
      传戒,在古代,只有律宗寺院才可进行,但近世以来,禅寺、教寺亦相率开坛传戒。一般传戒之法皆为连受三坛。初坛授沙弥、沙弥尼戒,二坛授比丘、比丘尼戒,三坛授出家菩萨戒。传戒的时间大概三十天至四十天。主事者为十师和尚,其中,得戒和尚一个、羯磨阿阇黎一人、教授阿阇黎一人,是为三师和尚,另有尊证阿阇黎七人,总称三师七证。
      
      四、受戒
      
      受戒是指佛教的出家、在家二众,通过一定的仪式,受持佛陀制定的戒法,即遵守僧团内部的规约(戒、罚则)之行为。又作“纳戒”、“禀戒”、“进戒”。受戒是为了能更好地修行,因戒为无上菩提之本。只有受持戒法,才能成为正式的佛门弟子。所受的戒条往往因不同教派对教义的不同理解而有所不同,分为五戒、八戒、十戒、俱足戒等,或小乘戒、大乘戒、居士戒、比丘戒、比丘尼戒等。
      
      佛教教团有七众之别,又称受戒七众,即优婆塞、优婆夷、沙弥、沙弥尼、式叉摩那、比丘、比丘尼。一般来说,比丘、比丘尼、式叉摩那所受的戒法是具足戒;沙弥、沙弥尼所受的戒法是十戒;在家之优婆塞、优婆夷者所受的戒法是五戒、八戒;而菩萨戒则不论出家、在家皆可受持。
      
      佛门亦将由他人传授而得戒者,称为“从他受”,如僧众从戒和尚、阿阇梨等得戒;将自然得戒者,如毗奈耶毗婆沙师十种得戒之中,谓自然得者乃佛及独觉等,称为“自然受”;于尽智心之位,五师而得具足戒,称为“自受”。我们一般所说的受戒多指从他受之情形。
      
      五、持戒
      
      即受持、维护佛陀所制定的戒法而不触犯。佛陀制戒的目的,就是为了让佛弟子防非止恶,学佛所学,行佛所行,以期证佛所证。所以佛弟子在信受了戒法之后,就应当积极地遵行践履。
      
      《佛遗教经》中,佛陀在即将涅槃前曾经教导弟子,在他灭度后,应当“以戒为师”。因为戒是无上菩提之本,无戒不能生定,无定不能发慧。欲增长善根,必须从持戒、守戒开始。学佛不论修何法门,均以持戒为本。如依佛戒,则不论参禅、念佛、讲经,无一不是佛法;若离佛戒,纵参禅、念佛、讲经,亦与佛法相违,入于外道,皆为魔事。
      
      《大智度论》中谓持戒之人有四种相状:一是下人持戒,即为得今世之乐,或为怖畏、称誉名闻而持戒:二是中人持戒,即为富贵、欢娱、适意,或期后世之福乐而持戒;三是上人持戒,即为求解脱涅槃而持戒;四是上上人持戒,即为求佛道,怜悯众生,了知诸法求实相,不畏恶道,不求福乐而持戒。
      
      《大方广佛华严经·贤首品》云:若常信奉于诸佛,则能持戒修学处。若常持戒修学处,则能具足诸功德。
      
      六、戒坛
      
      即佛教僧人举行传授戒法仪式即说戒的坛场。坛,是于戒场中特制稍高于平地之土坛。戒场本无建筑屋舍之必要,随处空地仅须有结界标示即成,但为了防患风雨起见,古来皆堂内受戒与露地结界受戒并行。古代印度初于露天作法,不另设坛。根据《释氏要览》中记载,楼至菩萨向佛陀请示,筑一戒坛为比丘受戒,佛陀许之,遂于祗园精舍外院之东南建坛。此为佛教戒坛之滥觞。佛教传入中国后,于曹魏嘉平正元中,昙柯迦罗,昙帝皆于洛阳立大僧羯磨之法,才开始有戒坛。唐初,灵感寺南山律师按法立坛,撰《戒坛经》一卷。
      
      关于戒坛之形制,义净在《大唐西域求法高僧传》中描述印度那烂陀寺之戒坛,谓其“方大尺一丈余”。,中国的戒坛形制,至唐·干封二年(667)道宣于长安净业寺建立戒坛,才有定式。其制凡三层,下层纵广二丈九尺八寸,中层纵广二丈三尺,上层夏方七尺。其高度下层三尺,中层四尺五寸,上层二寸,总高七尺七寸;周围上下有狮子神王等雕饰(《戒坛图经》)。
      
      戒坛的名称也有所不同,如嵩山会善寺的戒坛名为“五佛正思惟戒坛”、洛阳广福寺的戒坛名为“一切有部石戒坛”、交城石壁禅寺的戒坛名为“甘露义戒坛”、建安乾元寺的戒坛名为“兜戒坛”、杭州昭庆寺的戒坛名为“万寿戒坛”等。
      
      七、戒牒
      
      即受戒的证明书。戒期结束,由传戒的寺院发给“戒牒”及“同戒录”。“戒牒”亦相当于僧尼出家僧籍的证明书。
      
      唐、宋时期,僧尼出家时领取度牒(政府部门对于依法批准出家的僧尼所发放的出家人僧籍证明书),然后在受戒时再领取戒牒(受戒证明书,具有法律效力),这些都由政府颁发。传戒寺院只发一种“六念”。受戒时须呈验度牒,才能受戒。明洪武永乐间(1368—1424),政府三次下令,许僧俗受戒之人,以戒牒为身份证明,凡遇关津隘口,可凭戒牒交验通行,戒牒的作用遂成为僧尼旅行的护照。清初废止度牒,戒牒则改由传戒寺院发放。如果僧尼到其他寺院挂单、安单,也要把戒牒交与寺院内知客查看,持有戒牒的僧尼,可在他寺任意去留,而无戒牒的僧尼,一般只管一宿二餐,之后就不再容留。
      
      戒牒的内容一般分为四个方面:一、引经据典说明戒律的重要性;二、详载受戒人的本籍、俗名、年龄、所属寺院,师名,由此可以明确身份;三、列举传戒大和尚、羯磨阿阇黎、教授阿阇黎以及七尊证师的名字;四、劝嘱发心。最后传戒机构盖印。
      
      八、犯戒
      
      即触犯、破坏佛陀制定的戒法。同“破戒”。二者有轻微不同,“破戒”性质更严重些。犯戒如果不破根本戒,是可以通过忏悔清除过失的,而破戒则是破了根本戒,也就是犯了重戒,会丧失戒体。所以如果是破了根本戒,就要重新受戒。
      
      《毗尼母经》卷三云犯戒有七种:一、波罗夷,二、僧伽婆尸沙,三、尼萨耆波逸提,四、波逸提,五、偷兰遮,六、波罗提提舍尼,七、突吉罗。僧人如果犯戒,会依据律藏的规定,应于半月布萨时在僧众前忏悔,并受僧伽(教团)的处罚。但治罪之法随所犯戒律的不同而有差别。如犯波罗夷罪者行灭摈,犯僧伽婆尸沙罪者行僧法忏,犯突吉罗罪者则用责心忏悔。
      
      《释氏要览》中记载犯戒有五种衰耗:一求财不遂,二设得即耗,三众不爱敬,恶名流布,死入地狱。《四分律》中记载破戒有五种过失:自害,为智所呵,恶名流布,临终生悔,死堕恶道。
      
      九、舍戒
      
      舍弃禁戒律仪,不再持戒之意。又称失戒。与“得戒”相对。所谓“舍”,小乘谓先已得之法而今舍失:大乘则谓初得之功能能念念增长,今抑而不令增长。
      
      之所以舍弃戒法,是缘于受不了戒律的约束或者不能适应佛门的生活。与其不能如法持戒而犯戒或破戒,对教团和其本人都造成不好的影响,倒不如舍戒。所以佛陀慈悲地允许弟子受戒后可以舍戒,并且舍戒后,如果还想出家受戒,也是可以的。佛教允许比丘七次舍戒,七次出家,但比丘尼舍戒后,则不可再受戒。
      
      舍戒的方法比受戒要方便许多,只需要真心实意地说明.自己舍了所受的什么戒就可以了。如《萨婆多毗尼毗婆沙》卷二云:“欲舍戒无过者,若舍具戒,当言我舍具戒,我是沙弥;若舍出家戒者,当言我舍出家戒:是优婆塞,若舍五戒者,当言归依优婆塞。如是则成舍戒,亦无过咎。又言,若己着白衣被服,有人问言:‘汝何故尔?’答曰:
      
      ‘我罢道,我作白衣。’亦名舍戒。若舍戒时,都无出家人,若得白衣,不问佛弟子非佛弟子,但使言音相闻。解人情去就,亦得舍戒。舍戒一说便舍,不须三说。”
      
      《律》中说有顿渐二舍:顿舍是直接做白衣,当如是说:我舍佛,舍法,舍僧,舍和尚、舍阿阇黎,舍诸梵行,舍戒,舍律,舍学事,受居家法,我作净人等。渐舍,则是在受持的四种戒中,或舍弃具戒作沙弥:或舍弃具戒和十戒,作优婆塞。
      
      十、戒定慧
      
      戒定慧为修学佛道者必修的三种学业,称为“戒定慧三学”(略称三学)、“三胜学”。修此三学,最终能获得无漏道果,所以又称“三无漏学”。又因戒能生定,定能发慧,故三学中,以戒为首。
      
      戒学,又作“增戒学”、“增上戒学”。戒即戒律,能修善,可以防止“心、口、意”三方造作恶业。
      
      定学,又作“增意学”、“增上意学”、“增上心学”。定即禅定,让人静虑澄心,摒弃杂念,明心见性。
      
      慧学,又作“增慧学”、“增上慧学”。慧即智慧,能显发本性,使人们发现真理而断除愚痴,见诸佛实相。
      
      《菩萨地持经》卷十中,将六度配三学:“布施、持戒、忍辱、精进”四度为戒学:“禅定”度为定学,“般若”度为慧学。三学实为佛道之至要,一切法门尽摄于此,故当精勤修学。
      
      此外,在佛门中,“戒”还有其他一些应用,如“戒腊”,用来表示僧人受具足戒后的年数,可说明修行资历之深浅;;“戒检”,用以表示戒律之检束;“戒珠”,用以比喻佛教的戒律,如同明珠般洁白无暇,就小心护持;“戒尺”,即佛教戒师向僧徒说戒时的用具,两块长方形小木,一仰一俯,仰木在下稍大,用俯木敲击发声。“戒刀”,即,指僧人所佩带的刀,戒律规定只准割衣物用,不许用之杀生害命。(信息来源:《觉群》)
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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